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海师教务[2009]9号
一、创新学分的类别和计分
(一)学科竞赛类
1.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含全国大学生
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
英语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
6、5、4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含数学、
化学、英语、电子设计竞赛等)中获个人一、二等奖者,分别计
2、1学分/项;获集体一、二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1、0.5学分/项。
2.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知识竞赛、
体育竞赛、书画作品展等,下同),获前三名者分别计
6、5、4学分,其余名次计3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其余名次计1.5学分;
参加省级文艺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3、2、1学分,其余名次计0.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2、1、0.5学分。
3.正式
体育竞赛中,打破全国、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分别计
6、4学分;打破校纪录者计2学分(获得名次,并破纪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学分); 上述各类竞赛,非政府部门或省一级学会以上单位组织举办的,均不认作“国家级”或“省级”。
(二)科学研究类
1.参与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得到实际
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经学校审批,可获得
4-10个创新学分。
2.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学分/项,其余名次获得者计3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其余名次计1学分/项;在省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其余名次计1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3.论文(或其他作品)类
(
1)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4、3、2学分/篇;在一般省级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3、2、1学分/篇;
(
2)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或其他作品)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2、1、0.5学分;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或其他作品)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1、0.5学分;
(三)行业证书类
2.参加国家级
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三级证书或二级成绩优秀者计
2学分。
3. 获其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高级、中级、初级的,分别计3、2、1学分。未分级别的,则一律视作初级。
在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
实践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者分别计
2、1、0.5个学分;在团中央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由个人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分别计4、3、2个学分,由集体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学分;在团省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由个人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分别计3、2、1个学分,由集体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2、1、0.5个学分。
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创新学分的申请与记载
1.每学期第二周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或活动组织单位推荐,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向全校通报公示无异议后,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2.创新学分可冲抵相关类别全校性公选
课程或部分专业
选修课程的相应学分。
3.所有同项目奖项均不重复计分,且就高不就低。凡创新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学校将另行予以表彰和奖励。
4.所有获奖者应以海南师范大学在校生身份参与或冠名“海南师范大学’。
5.各学院(系)教学秘书应根据教务处颁布的有关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正式通知及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注明“创新学分”。
三、本实施细则于2009年2月起实行。已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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