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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创新学分管理

来源:51海口家教网    点击:4182    发布日期:2009-02-17 16:31:48
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海师教务[2009]9
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实施创新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学校制订了《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海师办[2007]82号),对有创新精神并在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认定学分并给予奖励。鉴于创新学分申请及审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更好地体现创新学分的真正内涵、厘清类别、便于操作,现就《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创新学分的类别和计分
(一)学科竞赛类
1.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含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含数学、化学、英语、电子设计竞赛等)中获个人一、二等奖者,分别计21学分/项;获集体一、二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10.5学分/项。
2.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含演讲比赛、辩论比赛、知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作品展等,下同),获前三名者分别计654学分,其余名次计3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432学分,其余名次计1.5学分;
参加省级文艺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321学分,其余名次计0.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210.5学分。
3.正式体育竞赛中,打破全国、省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分别计64学分;打破校纪录者计2学分(获得名次,并破纪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学分);   上述各类竞赛,非政府部门或省一级学会以上单位组织举办的,均不认作“国家级”或“省级”。
(二)科学研究类
1.参与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经学校审批,可获得4-10个创新学分。
2.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654学分/项,其余名次获得者计3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432学分/项;其余名次计1学分/项;在省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学分/项,其余名次计1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3.论文(或其他作品)类
1)在权威期刊、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432学分/篇;在一般省级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321学分/篇;
2)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或其他作品)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计210.5学分;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或其他作品)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10.5学分;
(三)行业证书类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级考试,成绩优秀者分别计23学分;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计2分,成绩良好者计1分。
2.参加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三级证书或二级成绩优秀者计2学分。
3. 获其他各类执业资格证书高级、中级、初级的,分别计321学分。未分级别的,则一律视作初级。
(四)社会实践活动类
在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先进个人者分别计210.5个学分;在团中央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由个人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分别计432个学分,由集体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321个学分;在团省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由个人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分别计321个学分,由集体完成的论文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210.5个学分。
凡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其余各类省级以上奖项,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创新学分的申请与记载
1.每学期第二周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或活动组织单位推荐,报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向全校通报公示无异议后,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2.创新学分可冲抵相关类别全校性公选课程或部分专业选修课程的相应学分。
3.所有同项目奖项均不重复计分,且就高不就低。凡创新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学校将另行予以表彰和奖励。
4.所有获奖者应以海南师范大学在校生身份参与或冠名“海南师范大学’。  5.各学院(系)教学秘书应根据教务处颁布的有关学生创新学分认定正式通知及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注明“创新学分”。
三、本实施细则于20092月起实行。已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四、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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